重点实验室-粮食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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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粮油食品深加工吉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8-05-22 11:12     (点击: )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吉林工商学院粮油食品深加工吉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一条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按照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进行。

第二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社会建设需要,重点支持与我省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的研究课题。

(二)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合作开展研究。

(三)项目设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个层次,面向吉林工商学院在职教师和研究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得以负责人的身份申请项目:

1.在读博士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

2.人事关系不在申请单位的外聘或兼职人员。

3.离退休人员。

(五)项目的申请者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一)教师及科研人员在每年5月份向重点实验室报送《项目申请书》。

(二)重点实验室每年6月份组织申报登记并对申报材料初审,6月份组织专家进行盲审;通过盲审后签署立项合同。

(三)项目立项时间从申报日起。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为1-2年。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对资助项目正式批复立项,下达项目研究经费。

(三)组织项目验收。

(四)审核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二)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三)项目研究期满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

(四)积极努力使科研成果服务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五)关注自己的成果评价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预审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重点实验室验收通知提交结题验收材料。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课题,应以书面形式向重点实验室申请延期验收。重点实验室于每年上、下半年统一组织2次验收结题工作。

第九条 申请研究项目结题验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5份:

(一)《成果验收报告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研究报告;

(四)发表论文(期刊封面、发表刊号页、目录、全文)复印件。

第十条 项目验收由重点实验室负责组织聘请专家,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进行,专家组一般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研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书要求的指标。重点项目完成前,项目负责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至少2篇以上与本项目有关的文章,且需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的刊物上,或EI\SCI论文一篇,或相关发明专利一项。一般项目,负责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至少1篇以上与本项目有关的核心论文。

(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规定。其中研究报告对科研成果、研究过程阐述明晰。

(三)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并提供与项目合同内容相关的成果,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软科学报告等。

(四)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对没有达到合同指标成果要求,提出限期改进意见,暂缓通过。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别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验收的,个人不再允许承担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对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验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十四条 如发现结题成果内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验收,追回验收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吉林工商学院粮油食品深加工吉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项目资助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拨发给项目负责人,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凡使用重点实验室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重点实验室资产,应纳入重点实验室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八条 根据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和重点实验室的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对终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退还重点实验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它省内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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